申请执行人:徐庚,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庚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丁 全
审判员 刘东波
书记员:刘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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