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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杨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与杨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宛 黎 审判员  孙振宇

书记员: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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