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某目。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某目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目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目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某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江 审判员 敖丽静 审判员 关毅民
书记员: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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