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谭某
罪犯谭某。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惠阳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河中法刑执字第2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3日止。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
审判长:周新平
审判员:陈俊伟
审判员:陈军
审判员:汪育华
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刘轶晟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