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
罪犯谭某。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惠阳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河中法刑执字第2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3日止。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
审判长:周新平
审判员:陈俊伟
审判员:陈军
审判员:汪育华
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刘轶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