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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泰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李泰然。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执88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泰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泰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泰然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7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立民

书记员: 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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