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6)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琴
书记员:赵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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