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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德某、宋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王某某、卜某某、马某某、王宝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刘德某
宋某某
吴某某
卜某某
王某某
卜祥云
马某某
王宝某
郝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德某,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卜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卜祥云,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王宝某,男。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刘德某、宋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王某某、卜某某、马某某、王宝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郝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德某、宋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王某某、卜某某、马某某、王宝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郝某某给付欠款398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郝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郝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郝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德某、宋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王某某、卜某某、马某某、王宝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郝某某新的财产线索,刘德某、宋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王某某、卜某某、马某某、王宝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郝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德某、宋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王某某、卜某某、马某某、王宝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郝某某新的财产线索,刘德某、宋某某、吴某某、卜某某、王某某、卜某某、马某某、王宝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张海鸥
审判员:杨朝辉
审判员:郑万彬

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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