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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授,男,生于1957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执行人:潜江市禄某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莫市村12组。
法定代表人:汪书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授与被执行人潜江市禄某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9005执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胡晓明
书记员: 胡德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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