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辛集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辛集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程亮、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冀018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程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陶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影响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故应继续查证属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戚风祥
审判员 邵彩然
审判员 张 宁
书记员:郅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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