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某东。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东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冀刑四终字第163号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以(2012)冀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5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韩某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3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士文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
书记员:锁勇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