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层。
法定代表人:陈艺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乐某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829.8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9.88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勤
书记员:石权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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