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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香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41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审判员 金小雁

书记员: 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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