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北房5间,建筑面积共255平方米。
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川
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
人民陪审员 冯天烁
书记员: 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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