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侄,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本院在被执行人李侄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冀013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付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侄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汽车一辆,只在登记机关轮候查封,而没有实际控制,不能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杜西
执行员石风志
执行员耿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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