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宣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住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21号3栋2单元401室。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先军,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喻某某,宣恩县清江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同年9月12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喻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钘、代理检察员张海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宋祖军
审判员 张凯
审判员 陈敏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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