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罪犯黄某某。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6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2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获监狱7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其虽具有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掌握情形,但其具有犯抢劫罪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予以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其虽具有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掌握情形,但其具有犯抢劫罪的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予以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印坤
审判员:徐联坤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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