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阿城区延川大街346号。
负责人杨伟,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缑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阿城区招商局干部,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缑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涛
书记员: 张伯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