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全福,男,199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全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冀098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全福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全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全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全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全福撤回上诉。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书元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赵长波
书记员:刘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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