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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旭光申请执行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董旭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董旭光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某某应给付董旭光2106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6元,现吕某某已实际履行2019.0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吕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吕某某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董旭光不能提供吕某某具体下落,现董旭光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董旭光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某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代理审判员  田 浩

书记员:王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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