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8)黑0128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8年10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
》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8)黑0128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天蓉
审判员 黄星照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花
书记员: 王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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