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东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东刚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0)潜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而本院立案时作为一般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南东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东刚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胡晓明审判员邓家俊
书记员: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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