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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人员。2011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22年5月25日止。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城郊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卫东、代理检察员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以来,多次破坏监管秩序: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因不服从生产安排与工段长争吵并动手打架,被监狱决定给予集训一个月处罚。
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集训期间因将监号内铁床掀起意图伤人,被监狱决定处以加戴戒具处罚。
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与服刑人员邵某争抢板凳发生争执并多次用凳子击打邵某头部且有不服从民警管教的过激行为,被监狱给予集训二个月、行政记过处分。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在监号内与服刑人员陈某发生争执并殴打陈某,被监狱给予禁闭转集训一个月处罚。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调至武昌监狱一监区服刑。2016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不服值班民警孙某的管教,与该民警发生争执并用右拳打伤其左眼部,造成被害人孙某主要损伤为左眼钝挫伤,左面部皮肤擦伤。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集训审批表、使用戒具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林某、付某、殷某、邵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破坏监管秩序,殴打监管人员和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破坏监管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王某具有归案后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审 判 长  李德清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书记员:钟帆 速录员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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