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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讯邦置业有限公司、黄知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湖北讯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潺陵大道(凤凰花园)。
法定代表人:余清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知明,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陈安溶,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讯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知明、陈安溶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知明、陈安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2016)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7)鄂1022执2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书记员: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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