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裕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姚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李鸿雁 审判员 安 勇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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