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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被执行人肖帮权。
被执行人余功发。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肖帮权,余功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15460元。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及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余晓冬 审判员 王   元   忠

书记员:施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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