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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宝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唐山市宝某建材有限公司
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宝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曹家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袁为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小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化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宝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宝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谷孝国
审判员:崔万强
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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