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丁家营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账号:62×××32)划拨到本院标的款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81民初1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书记员: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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