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
被执行人暴XX,男。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暴XX离婚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密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暴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李X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暴XX给付欠款10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暴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暴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暴XX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暴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XX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代理审判员 田 浩 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
书记员:徐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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