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时客风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营房后街80号1栋2-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8)第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时客风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时客风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2988.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书记员:朱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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