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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藏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张某粮食烘干场。被执行人: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2、本院本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有房产已在另案进行评估、拍卖。3、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藏国安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张某粮食烘干场、韩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1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吴勇刚
审判员 蓝晓娜
书记员:宿晓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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