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莹,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哈平[2017]第19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623.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吴轶群、黄健、刘辉、赵蜜、李军、白利莉、孟庆伟共同申请接受该房产抵债。本案抵偿金额为24123.06元。执行费314元已由被执行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爱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剩余执行款双方另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2017]第1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宇慧
审判员 赵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书记员: 王璐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