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009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30000元。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孝感监狱减建字第018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提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劳动,且减刑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5个季度表扬,2个嘉奖。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孝感监狱提供的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的表扬、嘉奖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我院张贴了对罪犯刘某减刑裁前公示后五日内也无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平 审判员 陈俊伟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汪育华 审判员 王 华
书记员:刘轶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出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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