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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新祥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新祥

书记员: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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