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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喻和记面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12615-4。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喻和记面荘,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熊国炎,系武汉市江夏喻和记面荘个体业主。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喻和记面荘、熊国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1260元,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喻和记面荘、熊国炎银行存款13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运桥

书记员:敖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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