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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冯会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冯会凤红59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要求的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冯会凤的财产保全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保33号
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红光

书记员: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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