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冯会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冯会凤红59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要求的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冯会凤的财产保全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保33号
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红光
书记员:刘振华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