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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学
罪犯田某学,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田某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
审判长:吕玲
审判员:安勇
审判员:姜瑞祥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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