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5576-2。
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品,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四日生,住址麻城市。
被执行人陈某年,女,一九八三年八月三日生,住址麻城市。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卫计征字(2014)第11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广军 审 判 员 占 云 审 判 员 董 涛
书记员: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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