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罪犯姜某某,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2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冀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承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9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王继军审判员刘福泉
书记员:刘 明 洋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