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
负责人:薛文才,该分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杨德,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座18层180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丽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祥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秋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奇,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琳琳,女,汉族。
被执行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姜塬街5号。
法定代表人:何万盈,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彬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1号财苑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车彬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鑫盛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丽玲、张祥成、付秋芳、王奇、付琳琳、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彬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设立的承兑汇票质押保证金账户(账号:7046954**)中5000万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徐文
审判员 李淑红
人民陪审员 叶路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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