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哈尔滨绿科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0号。
负责人田忠利,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哈尔滨绿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以西、滇池路以南开发建设的环保乳胶和环保油墨项目,规划面积11674.2平方米,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6.2016平方米。该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告知书》,限期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逾期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办理人防审批手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进行办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哈人防告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哈尔滨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6941.09元,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65023.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哈人防强催字[2015]第0903009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炳跃 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 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

书记员:杨晓宇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