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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0号。
负责人田忠利,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哈尔滨绿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以西、滇池路以南开发建设的环保乳胶和环保油墨项目,规划面积11674.2平方米,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6.2016平方米。该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告知书》,限期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逾期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办理人防审批手续,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进行办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哈人防告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哈尔滨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6941.09元,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65023.3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哈人防强催字[2015]第0903009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人防罚字[2014]第05035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炳跃 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 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
书记员:杨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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