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与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街南李路2附1号。法定代表人:陈潜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丁某与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1民督1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书记员:曹书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