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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街南李路2附1号。法定代表人:陈潜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丁某与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1民督1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书记员:曹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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