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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绰号老臭),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民生尚都公交枢纽站,以每包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葛某某2包冰毒。在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于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0元、2包白色晶体、2片红色药片。经查,贩卖给葛某某的2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1.22克;从于某某身上查获的2片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0.18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于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包装物照片,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葛某某证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侦二大队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凤辉
代理审判员 毕云亮
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

书记员: 吕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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