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21时20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经纬街街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盘查后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2.4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陈某某系初次犯罪,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员  苗世云

书记员:吕凌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