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穆文治被执行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5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沙智义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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