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丁某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被控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的近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的近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审判长:梅凡
审判员:许庆发
审判员:刘火苟
书记员: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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