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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长寿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黄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14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3日、2016年6月6日,本院分别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7月2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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