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刘鸿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0农垦社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管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A5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刘鸿志,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侯某某与刘鸿志、黑龙江省管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785.74元,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刘鸿志名下所有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王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书记员: 蒋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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