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现冻结了李某工资(轮后暂无法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勇
审判员 李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
书记员: 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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