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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桃红与张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李桃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桃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260元及利息,执行费2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李桃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39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党生

书记员: 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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