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A栋18楼。
负责人:汤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支付66,439.39元,执行费89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建银行存款人民币67,336.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勤
书记员: 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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